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我县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已发展到60余户,成为我县年产值上亿元的支柱产业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液压升降平台行业增值税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重点税源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和省、市局增值税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压升降平台行业是指:国民行业“工业-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明细行业。 第三条 液压升降平台行业增值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征管资料及其他资料,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统计、分析、调查、评估等手段,对纳税人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达到掌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分析的一项管理措施。 第四条 液压升降平台行业增值税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考核等四项内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及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将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纳入本局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县局及各税务分局指定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岗位职责。 第六条 县局税政管理科负责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和管理数据的统计、分析、纳税评估汇总工作,并负责全县该行业增值税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税务分局负责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该行业搞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纳税服务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该行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信息收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调查反馈和落实工作。
第三章 税源分析
第八条 县局及各税务分局在增值税分析收入变化时,要用增值税行业税负率结合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将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和税收收入分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增值税税源分析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 (一)月度分析 月度分析由税务分局实施,各税务分局结合本辖区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情况,对所管辖业户本征期入库税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在50%以上的、税负率低于全省行业税负率30%以上的,要实行跟踪管理,确定自定义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及时分析成因,并于月度结束后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月度分析材料报县局。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实的文字说明,无异常变动情况的可不报月度分析。 (二)季度分析 季度分析由县局税政管理科实施,在税务分局月度分析的基础上,县局按季度提取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主要指标由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存货增减率等,对全县该行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深入分析,筛选收入异常企业,确定专项评估对象,落实评估工作。在季度终了后25日前形成行业分析落实报告,报分管局长。 (三)年度分析 年度分析分是该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年度总结,由县局和税务分局分别实施。 1、各税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对所辖业户要逐户对比分析,对影响业户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都要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全面地进行总结,并形成分析总结报告报县局。 2、县局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对全县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的经营、增值税实现和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分析应包括企业全年度经营和纳税情况、税负率、利润率等相关经济指标和增值税的弹性分析(全口径),对次年度收入的预测分析等。在年度分析时,要依据全省范围的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规模等税收和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分析查找管理漏洞,改进工作措施。年度分析报告报分管局长。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十条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和纳税评估系统的设置,评估类型分三种:一是承接预警评估,是预警系统自动转入的评估对象;二是专项评估,是各级税务机关追加的评估对象,包括县局对行业指标分析后追加的评估;三是自定义评估对象,是税务分局自行追加的评估对象,包括行业月度分析后追加的自定义评估。 第十一条 明确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行业特点。一是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主要利用劳动力对钢铁件的切割、焊接组装成型;二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只要有旋床、切割、电焊设备即可生产;三是产品生产周期短,一般从下料到产品成型一周即可完成,四是多环节连续生产,各环节生产技术不同,工厂职工主要是电焊工和机电工;五是制造该产品原材料主要有:钢材、电机、液压泵、轮胎等。 第十二条 了解产品生产工序。一是开发设计;二是投料;三是除锈磨光;四是喷涂油漆;五是组装成品;六是包装入库。 第十三条 确定评估指标。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工序,经日常检查和评估实践,得出3项分析指标和行业增值原理,在实际工作中可作为参考。一是确定3项评估指标,该指标适用于常规型升降平台,钢材、工资、电费占生产成本比例分别为:75.04%、7.76%、1.12%;二是按照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计税原理,运用“主营业务成本扣税法”,假设其主营业务成本全部为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抵扣项目为零,在存货余额年初和年末不变时,三项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即为“增值额”,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深入企业采集有关数据,完善更新行业指标数据,不断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通过纳税评估,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纳税人进行有效评价和监督。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企业,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县局税政管理科和税务分局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的增值税管理工作,对疑点业户及时分析、落实,按时上报分析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税务分局管理人员应分析评估而未进行的每户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月度分析落实报告的每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年度分析落实报告的每次扣1分;对评估过程中按规定应移交稽查部门未移交的每户次扣1分。对县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未按时上报季度及年度行业分析报告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在对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中,管理人员要注意搜集税控指标,对管理办法提出改进建议,积极上报典型案例。管理建议、税控指标和典型案例被县、市、省局采纳的,分别加1、3、7分。 第十九条 为保证液压升降平台制造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局按季度进行执行情况工作讲评和通报,并不定期进行巡查、督导,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阳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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